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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未返岗,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解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治疗也已终结的,应当按单位要求回岗上班。只要企业事先履行了法定程序,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但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但要注意,不能直接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应先向员工发出书面返岗通知,写清楚返岗时间和地点,并说明逾期不到岗将按旷工处理,同时保留好EMS、短信等送达证据。

如果员工说还需要继续治疗,就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如果拿不出有效证明又拒绝到岗的,可以认定为无故旷工。旷工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后,企业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原本应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应按规定落实。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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